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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6號
原 告 江衍銘
江衍勗
江支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景庸
陳達成律師
被 告 周慶堂
周慶祥
江東隆
江貴芳
江貴明
江謝阿勳
江謝阿鑑
江謝阿修
江尚武
江謝志宏(即江謝德元之繼承人)
江謝志威(即江謝德元之繼承人)
江謝志星(即江謝德元之繼承人)
江謝曉如(即江謝德元之繼承人)
上 十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
被 告 江鴻山
訴訟代理人 徐月雲
被 告 周祖瑛
周江明
江善任
江蓋世
江協安
江丙福
江武雄
江堅堤
江正賢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江正雄
被 告 江月雲
周江東(即周慶瑞之繼承人)
兼上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江廷賢
被 告 周克賢(即周慶瑞之繼承人)
周慧玲(即周慶瑞之繼承人)
周慧斐(即周慶瑞之繼承人)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周俊賢(即周慶瑞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江廷賢
被 告 周朝東(即周慶瑞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鄭秀琴
被 告 江堅謀
江秉豪(原名江堅思)
江堅坊
江徐娥(即江貴霖之承受訴訟人)
江碧雲(即江貴霖之承受訴訟人)
江淑惠(即江貴霖之承受訴訟人)
江文章(即江貴霖之承受訴訟人)
江淑敏(即江貴霖之承受訴訟人)
江文豪(即江貴霖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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