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0,訴,828,201306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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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28號
上 訴 人 李仁皓
陳鳳娥
吳昀璟(原名:吳桂逢)
劉子明
被 上訴人 李清揚
江李淑貞
李清山
李清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上訴人李仁皓新臺幣(下同)987,780 元、陳鳳娥987,780 元、吳昀璟987,780 元、劉子明1,473,120 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 、16,185元、16,185元、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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