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0,重訴,440,201306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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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被 上 訴人 印度商波銳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Point Red Telecom Privato Limited)法定代理人 Balaji Kulothungan(巴樂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440 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40,792 元,以美金兌換新臺幣之比率1 :30.572換算為新臺幣(下同)16,533,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3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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