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42號
原 告 許荃惟
許勝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
複 代理人 嚴凱芳
被 告 許添榮
訴訟代理人 許盛焜
許盛堡
被 告 許添龍
訴訟代理人 許國楣
被 告 許添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就其所提分割方案丙,其實際坐落位置、面積為何,尚待函送桃園縣楊梅市地政事務所繪測以資確定,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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