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0,訴,1592,20200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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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92號
上 訴 人 吳富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吳江怡、吳富國、吳富乾、吳富俊、吳富南、吳貴增、吳貴輝、吳貴順、吳富春、吳玉志等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1592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23,722元【計算式:1,503,546元(本訴部分)+ 1,070,176元+1,650,000元(反訴部分)=4,223,722元,見本院卷一第4頁、卷二第36至3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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