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11號
原 告 劉宗翰
兼法定代理人 劉嘉雄
朱梅芳
原 告 劉嘉雄
朱梅芳
原 告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威男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女會醫院
法 定代理 人 沈雅蓮
被 告 李淵順
被 告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賴彌鼎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英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2 年8月9 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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