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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玉貞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吳江怡
法定代理人 吳富春
吳富國
吳玉志
吳富乾
吳富俊
吳富南
吳貴增
吳貴輝
吳貴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40,2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4,6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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