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再,4,2012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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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高瑞香
再審被告 周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所明定,此乃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再審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裁定於同年月12日,已依法寄存於其住所地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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