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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290號
債 權 人 張世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建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一)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台端僅得請求自身所受損害,不得請求配偶所受損害)(二)釋明利息自101 年7 月1 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經本院民國101 年7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7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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