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660號
債 權 人 姚桂芳
債 權 人 謝香妹
債 權 人 姚萍芳
債 務 人 秦庠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