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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80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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