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司促,17877,201207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877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俊海、立新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正確請求之債務人及其公司設立登 記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 之戶籍謄本(經查無立新交通有限公司 之登記資料)。

二、提出債務人王俊海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 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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