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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178號
債 權 人 劉平仲
債 權 人 張淑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秦庠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應向各債權人給付之正確金 額(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 入原本再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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