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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975號
債 權 人 李炳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坤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陳明本件欲依票款關係或借款關係請求。
如欲依票款關係請求,請查明2 張支票金額共為何?並分別自支票退票日起算利息;
如欲依借款關係請求者,請查明債務人是向李炳忠或向徐月梅借款,利息之請求並改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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