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司促,19670,201207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670號
債 權 人 賴巧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馬昌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務人正確姓名。 二、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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