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司促,20499,201207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499號
債 權 人 巨星生活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坤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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