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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譚玉蓮
相 對 人
即拋棄繼承人 余婕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年度司繼字第七四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拋棄繼承人余婕琳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余瑞文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鈞院以101 年度司繼字第74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該拋棄繼承之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有其提出之被繼承人余瑞文簽發之本票影本、信用貸款約定書等件在卷可按,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
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繼字第74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了解相關情形,自有閱卷之正當性存在。
惟聲明拋棄繼承人余婕琳原提出之戶籍謄本以及於拋棄繼承呈報狀所記載有關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部分,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人資料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該聲明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余婕琳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不得給予閱覽。
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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