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876號
聲 請 人 董凱睿
被 繼承人 劉子鳳(亡)
關 係 人
即被選任人 林清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其遺有座落於金門縣金城鎮古崗段153 、273 、296 、308 、327 、412 、413 、356 、357 、590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其遺有座落於金門縣金城鎮古崗段153 、273 、296 、308 、327 、412 、413 地號、古崗村段356 、357 、590 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准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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