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家訴,22,2013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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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2號
原 告 沈計華
訴訟代理人 王治魯律師
複 代理人 黨邦倫
被 告 沈張桂蘭
訴訟代理人 馮榮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審判期日欄關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6 日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 年8 月6 日」。

主 文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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