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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玉珍
李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莊春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1 年度家訴字第287 號確認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狀未具上開法文所定之「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書狀程式,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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