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51號
原 告 陳慶賢
訴訟代理人 陳鼎煥
陳胎典
陳胎進
李陳玉霞
陳秀娟
兼上列陳胎典、陳胎進、李陳玉霞、陳秀娟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胎志
被 告 陳江阿滿
陳鼎鏞
陳鼎源
陳麗鈴
陳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 年7 月4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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