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家訴,371,2013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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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黃光慧
即 原 告 黃靖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仁傑等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5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6,88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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