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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07號
原 告 邱添財
被 告 邱瑞玉
邱瑞珠
邱源福
訴訟代理人 劉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改行簡易訴訟程序,並指定民國102 年7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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