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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莊如芳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 上訴 人 呂德郎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睿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 年10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續行準備期日(該次庭期傳訊證人嚴春梅,證人日旅費由被上訴人墊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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