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親,171,2013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171號
原 告 李王如斌
李壽松
被 告 李佳琪(原名李芝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 年7 月12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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