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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96號
原 告 邱麗華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鍾詠聿律師
被 告 陳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本院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627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兩造已於該刑事案件中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 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已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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