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4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文章
被上訴人即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羅銘福
訴訟代理人 徐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 年度字訴第144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3,6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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