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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08號
上 訴 人 陳盛強
被 上訴人 彭素雲
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 年訴字第150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64,6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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