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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51號
原 告 張桂妹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代理人 温曉君
被 告 胡美櫻
高瑞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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