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訴,2263,201310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翠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02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叁拾柒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9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訴請將原判決廢棄,改判准更正分配表,核其上訴利益為分配表所載不足額新臺幣(下同) 241萬2,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437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