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訴,293,20130730,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 告 許素芬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兆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浩然
被 告 兆笙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蘭
前列兆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兆笙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王一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3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判決日期記載為「民國101 年4 月3 日」,應更正為判決日期「民國102 年4 月3 日」;

另原告聲明記載:「如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測量成果圖」,應補正(更正)為「如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測量成果圖(詳如後附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並補正該判決附圖乙份。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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