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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1號
原 告 邱蓮花(即彭瑞山之繼承人)
彭欽德(即彭瑞山之繼承人)
彭鈺文(即彭瑞山之繼承人)
彭鈺玲(即彭瑞山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叔杏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
林麗華
被 告 簡岳生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麗凰
被 告 林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7 月16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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