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訴,682,2013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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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2號
原 告 邱秉廉
被 告 姜義堅(姜仁昇之繼承人)
姜義正(姜仁昇之繼承人)
姜德惠(原名姜宜君,姜仁昇之繼承人)
姜佳伶(姜仁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姜義堅、姜義正、姜德惠、姜佳伶為被告姜仁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姜仁昇於民國102 年1 月17日死亡乙情,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因本件當事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姜仁昇之繼承人姜義堅、姜義正、姜德惠、姜佳伶承受被告姜仁昇之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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