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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18號
原 告 張啟雄
被 告 吳姈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續字第二四二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經查,本件被告涉有竊盜、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前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度偵字第20497 號案件偵查後,已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該刑事案件之偵查程序顯已終結,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予撤銷。
二、另查,被告所涉竊盜、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該案嗣經再議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偵續字第242 號案件續行偵查,故本件被告犯罪嫌疑之有無仍有未明,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另行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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