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訴,860,201306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60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陳希高
管 理 人 陳俊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萬得等人間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860 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如下:

㈠1,700元/平方公尺×坐落桃園縣龜山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A部分面積136 平方公尺+B部分面積14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55,000 元。

㈡1,700元/平方公尺×同上小段15-8地號土地C部分面積544 平方公尺=924,800元。

㈢2,000元/平方公尺×同上小段590 地號土地(D部分面積57平方公尺+E部分面積89平方公尺+F部分面積24平方公尺+G部分面積1,604平方公尺+H部分面積593平方公尺+I部分面積196平方公尺)=5,126,000元。

㈣以上合計6,305,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2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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