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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0號
上 訴 人 黃為恭
趙佩珊
被 上訴人 許進富
許進添
許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90 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8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謝憲杰
法 官 吳佩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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