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劉忠民
被 上訴人 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迪特曼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00,000元,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0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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