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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碧瓊
廖純怡
廖經綸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萬能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下:㈠上訴人謝碧瓊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2,0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
㈡上訴人廖純怡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
㈢上訴人廖經綸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85,4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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