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原 告 賀泰儒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被 告 林正仁
被 告 廖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中關於第三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伍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貳拾捌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