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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原 告 吳學生
吳學富
吳德樑
吳春田
吳青德
吳進德
吳應德
吳億德
吳聖德
吳恩德
吳清波
吳道德
吳清秀
吳亨德
吳盈德
吳興德
吳成德
吳澄德
吳春德
吳俸德
吳櫻德
吳學彬
吳學誌
吳學宗(1)
吳學誠
吳杰宇
吳士國
吳文凱
吳學青
吳學勳
吳博章
吳昶憲
吳昶宏
吳萬德
吳仙德
吳金雄
吳桶德
吳昌德
吳順德
吳清福
吳學油
吳學奎
吳學銘
吳學源
吳昇孟
吳學平
吳煥男
吳政雄
吳冠雄
吳學鋼
吳學烘
吳學興
吳青燕
吳青諭
吳青翰
吳士彰
吳明宗
吳東曉
吳學銑
吳士寧
吳學煥
吳學俊
吳學聰
吳學翰
吳學勇
吳新發
吳學林
吳學鳳
吳學炩
吳學旺
吳頌德
吳學龍
吳學超
吳學潭
吳學儀
吳士豪
吳學鑫
吳學鑑
吳學陞
吳學銓
吳進德
吳成德
吳明德
吳宏德
吳德勳
吳超德
吳恩德
吳省三
吳增德
吳懿德
吳運德(2)
吳學星
吳霽哲
吳學駿
吳學周
吳貴在
吳玉寬
吳玉碩
吳貴封
吳貴清
吳玉禎
吳玉棠
吳玉隆
吳玉興
吳貴萬
吳玉國
吳玉崧
吳貴慶
吳貴貲
吳貴斌
吳貴衛
吳貴樹
吳貴藤
吳貴意
吳玉柱
吳子權
吳貴桐
吳貴圳
吳貴華
吳貴林
吳貴臺
吳貴祥
吳貴松
吳貴煌
吳貴漢
吳富省
吳貴鴻
吳貴頎
吳貴諄
吳貴棨
吳貴胤
吳貴熸
吳懿文
吳富章
吳清淵
吳貴銘
吳富炤
吳富地
吳富忠
吳貴宜
吳貴讓
吳富樹
承受訴訟人 吳鉛德(吳清享之繼承人)
吳政崇(吳清享之繼承人)
吳盈德(吳清享之繼承人)
吳學順(吳政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炤(吳任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念恒(吳學仁之承受訴訟人)
吳建德(吳清友之承受訴訟人)
吳炤德(吳清友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貴(吳雄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炫(吳雄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梁嘉(吳萬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思樊(吳學霖之承受訴訟人)
吳家維(吳來旺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紋(吳深德(1)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亮(1)(吳深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士能(吳學義之承受訴訟人)
吳仕明(吳學義之承受訴訟人)
吳松芳(吳學義之承受訴訟人)
吳士鋐(吳學棟之承受訴訟人)
吳士銓(吳學棟之承受訴訟人)
吳士琳(吳學榮之承受訴訟人)
吳士譽(吳學榮之承受訴訟人)
吳士炎(吳學榮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而(吳隆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亮(2)(吳隆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奇(吳深德(2)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院(吳豐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朋(吳政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宗(2)(吳政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漢輝(吳志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國雄(吳志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深(吳權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俊賢(吳權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炷德(吳清修之承受訴訟人)
吳奕德(吳清修之承受訴訟人)
吳炫德(吳清修之承受訴訟人)
吳玉存(吳貴賢之承受訴訟人)
吳政諭(吳貴賢之承受訴訟人)
吳樹昇(吳玉鑫之承受訴訟人)
吳樹璋(吳玉鑫之承受訴訟人)
吳玉善(吳貴忠之承受訴訟人)
吳貴灶(吳富榮之承受訴訟人)
吳貴永(吳富榮之承受訴訟人)
吳貴霖(吳富榮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釗(吳昭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源(吳運德之繼承人)
吳學鵬(吳運德之繼承人)
吳學穎(吳銘德之繼承人)
吳士新(吳秀德之繼承人)
吳士維(吳秀德之繼承人)
吳學燕(吳淮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學棋(吳淮德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興律師
被 告 吳從子旺祭祀公業
特別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參 加 人 吳富彤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黃豐緒律師
吳富凱律師
蔡佩真
林含潔
參 加 人 吳貴雄
吳貴生
吳富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 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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