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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060號
債 權 人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三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 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 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 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 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 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 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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