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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15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非訟代理人 周春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昭文(即被繼承人宋憲惠之繼承人)、宋徐秋蓮(即被繼承人宋憲惠之繼承人)、彭麗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宋憲惠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四、釋明遲延利息之計算方式(請表明其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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