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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166號
債 權 人 郡宏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淑梅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聲請狀狀尾債權人之簽章;
經本院民國101 年7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7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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