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司促,19125,2012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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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12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普岳紡織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普岳紡織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新竹縣湖口鄉,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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