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812號
債 權 人 李玉弟
號
債 務 人 謝佩岑
債 務 人 施森義
號
債 務 人 施聰智
號
債 務 人 張綺甄
債 務 人 廖偉廷
樓
債 務 人 盧振安
債 務 人 李素芳
債 務 人 邱玉美
債 務 人 林韋凡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佩岑、施森義、施聰智、張綺甄、廖偉廷、盧振安、李素芳、邱玉美、林韋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