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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580號
債 權 人 王藝婷
債 權 人 楊宗霖
債 權 人 王冠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所欲請求之對象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桃園分公司。
二、請表明債權人三人是否共有本件債權或係各別請求。
三、請表明明確利息起算日,否則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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