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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741號
原 告 陳劍虹
被 告 孫清忠 現在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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