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2號
原 告 沈計華
訴訟代理人 王治魯律師
複 代理人 黨邦倫
被 告 沈張桂蘭
訴訟代理人 馮榮貞
被 告 沈文孫
訴訟代理人 沈張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 年7 月23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楊晴翔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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