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家訴,351,201306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51號
原 告 陳慶賢
訴訟代理人 陳鼎煥
陳胎典
陳胎進
李陳玉霞
陳秀娟
兼上列陳胎典、陳胎進、李陳玉霞、陳秀娟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胎志
被 告 陳江阿滿
陳鼎鏞
陳鼎源
陳麗鈴
陳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 年7 月4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仲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