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建,99,2013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9號
原 告 新屋力懋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克賢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被 告 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治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建字第41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建字第41號損害賠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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